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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素贞、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素贞,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素贞,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江西路2899号,组织机构代码61125084-2。法定代表人陈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素贞与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轿车共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轿车共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