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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秀莲、薛秋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莲,薛秋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莲,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薛秋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莲与被执行人薛秋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秀莲于2017年2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秋子支付款项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薛秋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薛秋子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薛秋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自2017年2月14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薛秋子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支付宝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薛秋子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和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4.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查封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薛秋子名下的数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薛秋子名下车辆,因查无车辆下落无法实际扣押。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薛秋子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田头村××组,查明该住址为薛秋子娘家,因薛秋子外嫁且已离婚,现不知所踪。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薛秋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拘留。6.本院将被执行人薛秋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和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领款803.41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薛秋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803.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庆东审判员  谢 礼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聪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