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曲鑫媛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珍,曲鑫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女,1938年4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委托代理人曲桂玲,女,系申请执行人女儿。被执行人曲鑫媛,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李淑珍与曲鑫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