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勇,曾用名肖庆,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盐边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肖勇在盐边县惠民乡街口“肖记羊肉馆”与肖某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惠民乡往偏外村行驶。16时许,当车行至偏外村二组路段时与对向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便驾车离开现场并报警,被告人肖勇随即也离开现场回到家中。17时许,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在肖勇家中将肖勇查获,民警发现肖勇涉嫌酒后驾车,对肖勇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7MG/100ML。民警随即将肖勇带至盐边县中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并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勇血样检材检见酒精成份,含量16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肖勇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血液酒精检测结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呼出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攀法正[2017]酒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合格证书、出厂证明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明知国家法律禁止酒后驾车,仍故意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对被告人肖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肖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军 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