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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思武、汪如梅等与高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武,汪如梅,李淑兰,高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959号原告:李思武,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汪如梅,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李淑兰,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铭,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峰,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辉,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李思武、汪如梅、李淑兰与被告高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跃文审 判 员  谢晓宾人民陪审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婉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