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华与被告杨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华,杨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16号原告:朱永华,男,1983年11月11日生,现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杨珂,男,1990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朱永华与被告杨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朱永华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杨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朱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朱永华负担。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