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36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罗兵、殷发大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罗兵,殷发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6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罗兵。被执行人:殷发大。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罗兵、殷发大罚金一案,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