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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周亚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周亚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系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周亚科,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周亚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督19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周亚科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周亚科的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195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