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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国营、李来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营,李来安,李来宣,徐俊峰,姜海玲,李来胜,卢森森,张五金,卢振安,李海星,张林山,李秀同,纪良川,姜小占,张学成,王斌,侯广喜,姜东海,姜小昆,张培才,王传芝,李见荣,代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营,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来安,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来宣,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徐俊峰,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姜海玲,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来胜,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卢森森,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张五金,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卢振安,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海星,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张林山,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李秀同,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纪良川,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姜小占,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张学成,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侯广喜,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姜东海,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姜小昆,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张培才,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王传芝,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李见荣,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代金刚,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营、李来安、李来宣、徐俊峰、姜海玲、李来胜、卢森森、张五金、卢振安、李海星、张林山、李秀同、纪良川、姜小占、张学成、王斌、侯广喜、姜东海、姜小昆、张培才、王传芝、李见荣与被执行人代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