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33号被执行人:刘鹏,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鹏罚金一案中,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