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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5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永康市西城吕晓波木线店、黄端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西城吕晓波木线店,黄端仁,徐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5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西城吕晓波木线店,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341号。经营者:吕晓波。被执行人:黄端仁,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苏芳,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西城吕晓波木线店与被执行人黄端仁、徐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苏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苏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