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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晓梅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梅,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525民初4529号原告吴晓梅,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梅,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伍顺,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吴晓梅与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由奈曼旗人民法院审判员赵伶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称2015年被告李梅在我这借款5000元,我们约定2015年6月1日前还清,并给我出具了一枚借条,被告李梅在2015年8月14日还了我2000元,现在还欠我3000元不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梅偿还借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梅偿还原告吴晓梅借款2000元,此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梅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伶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宝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