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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刘万林、王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刘万林,王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854号原告:王海波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刘万林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永香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王海波与被告刘万林、王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海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波以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