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周志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英。被执行人:周志广、张文静。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被执行人周志广、张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400元,受理费4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文静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600000元、利息190000元及执行费8400元、受理费4900元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被执行人周志广、张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