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武法行与王思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法行,王思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135号原告武法行,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王思红,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法行诉被告王思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肖继瑞以自有房产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绍兴路房屋一套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思红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继瑞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绍兴路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