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珠妹、黎连珍等与梁世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珠妹,黎连珍,梁世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264号原告:梁珠妹,男,193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告:黎连珍,女,194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被告:梁世权,男,194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彭小太,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珠妹、黎连珍诉被告梁世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珠妹、黎连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珠妹、黎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珠妹、黎连珍负担。审 判 长 韩超明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人民陪审员 陈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