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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文海申请执行谢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80号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谢文海申请执行谢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955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执行105110元,尚有1903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叶越多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