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唱、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唱,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126民督13号申请人:郭唱,女,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江国斌。申请人郭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唱要求被申请人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自2014年至2015年拖欠的工资款共计34,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由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向郭唱出具的欠条一份,经本院核实发现欠条原件中当事人的名字为“郭畅”,而非“郭唱”,且郭唱于2017年7月19日从本院将欠条原件取回后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由被申请人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向其重新出具的当事人名字为“郭唱”的欠条原件进行核实,并不能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唱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