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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立秋、李春芳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秋,李春芳,胡铁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4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立秋(绰号“胡子”),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丰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6年2月24日因追逃被江西省抚州市火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抓获关押于看守所,2月25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辩护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春芳(绰号“春古”),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丰县。199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辩护人游虎光,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铁昌(绰号“铁精”),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丰县。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立秋、李春芳、胡铁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立秋及其辩护人熊许兴、被告人李春芳及其辩护人游虎光、被告人胡铁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延长审限3个月。审理过程中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1次,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1、2015年2月中旬,被告人胡立秋与被告人李春芳使用手锯在宜丰县桥西乡潭埠塅村塔前组“港下”盗伐两株楠树,取材后运出销售。经鉴定,上述两株楠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立木蓄积为0.9127立方米。2、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胡立秋与被告人李春芳使用手锯在宜丰县双峰林场库前村婆埚“调口洞”山场盗伐两株南方红豆杉并制成某,其中八根原木隐藏在双峰水库水淹区内的水沟里。经鉴定,上述两株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1.026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黄某(已判刑)在宜丰县芳溪镇香源村与石花尖垦殖场洪源槽分场联营的“洞头埚”山场使用油锯盗伐一株蔸径78厘米的南方红豆杉并制成某。之后,黄某雇请许敬业(已判刑)、被告人胡立秋以及胡立秋帮助雇请的邹某等人将南方红豆杉原木运出准备销售,后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上述南方红豆杉原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2.3054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比对笔录;(7)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三、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1、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立秋携带手锯在宜丰县桥西乡林场所属“梁山坳”山场盗伐杉木并制成某。2015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胡立秋邀请绰号“黑狗”的卢姓人员帮忙,驾驶赣C×××××号昌河牌面包车到“梁山坳”山场边装运盗伐的木材,后被桥西乡林场护林人员发现,被告人胡立秋及“黑狗”弃车逃跑,装运盗伐杉木的赣C×××××号昌河牌面包车和“梁山坳”山场盗伐的杉木被桥西乡林场护林人员清理下山。经鉴定,被告人胡立秋盗伐杉树的立木蓄积为2.072立方米。2、2015年夏天,被告人胡铁昌先后两次在宜丰县桥西乡林场租赁山场“社会山”山场用手锯盗伐杉树共12株并制成原木出售。经鉴定,上述被盗杉树立木蓄积为1.3251立方米。3、2016年2月春节前后,被告人胡铁昌先后两次在宜丰县桥西乡湾里村钟新如林权所有的“后背山”山场盗伐杉树18株并制成原木出售。经鉴定,上述被盗杉树立木蓄积共计为2.0824立方米。4、2016年春节之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立秋伙同被告人胡铁昌在宜丰县桥西乡南山组“梁山坳”山场盗伐杉树,并制成原木以每立方米1050元出售得款580元,折合立木蓄积为0.788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立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春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胡铁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其中被告人胡立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立秋辩称:一、其未参与盗伐桥西乡潭埠塅村塔前组“港下”2株楠树,仅是在被告人李春芳运输楠树途中翻车后参与了帮忙运输楠树。二、在同案人黄某盗伐“洞头埚”山场的1株南方红豆杉后,其帮黄某介绍了开车运输的邹某,并与邹某一同去了现场是实,但其认为自己不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对于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当庭认罪。辩护人熊许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盗伐楠树是李春芳独自实施,被告人胡立秋仅在运输过程中翻车后才去了现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只有黄某的陈述,依据不足。被告人李春芳对所指控的全部犯罪均当庭认罪,辩称其实施犯罪行为均系受胡立秋指使。辩护人游虎光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春芳犯罪是受被告人胡立秋指使,系从犯。二、被告人李春芳有坦白情节。三、被告人李春芳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外,还揭发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人胡立秋的犯罪,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胡铁昌对所指控的全部犯罪均当庭认罪,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一)被告人李春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胡立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春芳使用手锯在宜丰县桥西乡潭埠塅村塔前组“港下”盗伐楠树2株,其在取材后运出途中,装木材的三轮车侧翻,被告人胡立秋开面包车帮其将木材运走,后被告人李春芳将木材售出。经鉴定,上述2株楠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立木蓄积为0.9127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立秋的供述:2015年2月份一天,李春芳要我帮他借李某1的三轮摩托车。我与李某1关系较好,跟李某1说了后他答应了。当晚我在宜丰县汽运城玩打鱼机,手机在充电。凌晨3点左右,我看到手机里有李春芳未接电话,就回电话过去。他说用李某1的三轮车运楠树,车子翻在潭埠塅村进沙场的路口,要我赶紧去帮忙。我开自己的面包车赶去那里。在宜潭公路拐进沙场路口旁边的水沟里我看见三轮车翻在那里,这时李春芳和“水老鼠”出来,我看见有几根撬车的木棍放在那里,他们应该是撬了但没撬起来。我说这样弄不起来,要先把木头卸下来。我们一起把木材缷下来装到我的面包车上,再把三轮车弄上来。然后我和“水老鼠”开着车装着楠树木材到了“水老鼠”家。进门时看见龚某在里面烤火烘衣服。大概5点左右,李春芳开着我的车把木材运走了,大概7点左右李春芳回来了,我一人开车回家了。楠树听李春芳自己说是他砍的,后来怎么卖的我不知道。有一个住沙场附近青砖房子的人,那天李春芳他们之前搬了一筒楠树到他家门口,准备把木材缷在那里,后来我开车到了就没搬了。过了几天,他到“水老鼠”家,与李春芳在房间里单独谈了一会,然后李春芳把我叫过去,说这名男子向他要几千块钱,要我帮说一下。过了一会,李春芳问我借了500元钱,说是给那名男子的,但是具体给了多少钱我不知道。(2)被告人李春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砍楠树是装楠树的前一天晚上,即2015年2月13日左右的晚上10点以后,胡立秋先去,我后去。砍楠树就我们两人,胡立秋用手锯锯树取筒料,我把取好的料肩运到河边。第二天凌晨,我一人撑竹筏到河边,把楠木用竹筏拖到潭埠塅老沙场,然后把木材装上三轮车,后在运上大路时翻了车。我马上打电话给胡立秋,但没打通。胡立秋回电话知道我翻车骂了我,后他开了面包车来。我们把翻了的三轮车上的木头移到面包车上,胡立秋就把木头装走了。装木头到面包车上有我、胡立秋、漆某2、龚某。漆某2、龚某是我一人用竹筏将木头拖到岸边装车时我一人装不起打电话叫他俩来帮我装车的。翻车后“军老虎”发现了我,我跟他说木头可不可以先放到他家,他答应了。我肩了一根最小的到他家边上后,胡立秋开车来了,我就把其他的装到胡立秋的面包车上,胡立秋开车走了。那根放在“军老虎”家边上的木材我们没要。当天上午,我们把“军老虎”约到漆某2家,要他不要把我们偷楠树的事说出去,他要我们给钱。我们拿了500元钱给他算封口费,我出了200元,胡立秋出了300元,由我经手给的。楠树卖到宜春去了,是过了一天的晚上胡立秋开面包车装木头到宜春卖的,去宜春时我和李某1、胡立秋去的。胡立秋的电话没电了,他用我的手机联系了买主。(3)证人漆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和“春古”吃饭时,他单独跟我说“哪里要楠树,前段时间我在塔前稿了楠树,看哪里有人收?”(4)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5年2月14日傍晚,李春芳问我借三轮车用。后来在运楠树时翻在沟里把我的摩托车弄坏了,听李春芳讲他借我的摩托车去偷了楠树,后来胡立秋去帮忙把三轮摩托车弄出来了。我只听说李春芳去盗伐了楠树。李春芳借车过后一两天的晚上,李春芳打电话给我说要出去一趟,叫我去作伴。他开自己的面包车来接我,我看见后排的座位被拆掉了,里面装了半车的楠树木材。我们过了万载后还没进宜春市区,有两三个人开着面包车和我们碰面,然后李春芳和那车上下来的人说了几句话,那几个人就开着李春芳的面包车走了,我和李春芳就坐在那几人开来的面包车里等他们。他们回来时车里的楠树已经没有了,我和李春芳开着他的面包车回宜丰了。(5)证人龚某的证言:2015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李春芳打电话给我,要我到潭埠塅的老沙场河边上帮他搬木头。我去了后看见李春芳和“水老鼠”在场。他们正在从河边把木头装在三轮车上,我帮装了一下,一共有五六根。我因喝多了酒在搬运时掉到河里,身上湿了。装好车后,“水老鼠”提着电瓶灯在前,李春芳开着三轮车在后跟着,我在最后。经过潭埠塅屋堂时,旁边有人出门,用电瓶灯照了三轮车。“水老鼠”关灯跑了,我也跑回家了。过了约2小时,李春芳打电话说三轮车翻沟里了,要我去帮搬起来。我快到翻车的路口时,看见胡立秋开面包车往宜丰县城方向去了。到了翻车的地方,我看见李春芳、“水老鼠”在,三轮车翻在沟里。我们3人把车子搬起来。后来那个潭埠塅村的人也来了,他也帮搬了一下车。车搬起后,我、“水老鼠”骑摩托车离开了。第二天上午我去“水老鼠”家,看见李春芳、胡立秋也在,在和那个潭埠塅的人谈什么钱的事。后面好像李春芳、胡立秋与他谈好了,怎么谈的,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6)证人漆某2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几天的晚上凌晨3点多,李春芳打电话要我到潭埠塅村沙场河边帮忙做事。我到后看到李春芳一人站在一部三轮车边,旁边有还一堆木头,木头上有水,约有五六根,规格为20-30厘米左右。李春芳说要把木头搬到三轮车内。我俩约搬了三四根左右,龚某来了。一起上完车后,李春芳要我拿着他的电瓶灯在前走,李春芳骑三轮车没开灯跟着我,龚某也跟着走在背后。经过潭新组屋堂时,有人出门用电瓶灯照了一下,我就关灯和龚某两人吓跑回家了。我快到家时,李春芳打电话要我快去帮忙,摩托车翻在路口。我到后看到李春芳在打电话,有辆三轮摩托车翻在旁边沟里,车内装有2米一筒的木头。另外还有潭埠塅村的“军老虎”站在那里。约10分钟后,龚某也来了。大家都没办法,后“胡子”一人开部昌河面包车到了。“胡子”把车倒到三轮摩托车边,李春芳、我、“胡子”、龚某4人陆续把木头搬到“胡子”的车内。木头约有五六根,规格约20-30厘米。“胡子”一人开着面包车走了。我、李春芳、龚某把三轮摩托车搬起,然后我回家了。当日上午9点多,“胡子”、龚某、李春芳都来了我家,随后“军老虎”也来了。约40分钟后他们走了。(7)证人漆某3的证言:2015年2月中旬一天约凌晨4点,有部三轮摩托车从沙场出来,我听到响声以为有人偷我的鸡,就拿矿灯出门,发现一部三轮车经过我门口。当时三轮车没开灯,我用矿灯照了一下。随后我听到三轮车翻掉的声音。我去那看到三轮车翻在宜潭公路进潭新组的路口边,车上装有楠树。李春芳一人站在车边。他要我别作声,要把楠树下到我家去。我不同意,他说给钱,我就没作声。他一人开始从车上搬了一筒楠树尾到我家屋边。他打电话后约30分钟,漆某2(外号“水老鼠”)和另一个大畲村的人来了,我回了家。几分钟后,我出来看,有一部面包车停在三轮车边,他们4人在搬楠树到面包车背后。司机将楠树装走了。其他人搬起三轮车后走了。楠树约有6筒,规格为2米乘20至30厘米。当天上午9点多,我在漆某2家看到“春古”、那个大畲村的人和那开面包车的人都在。“春古”看到我说:“军伢,这几百元钱拿去。”随后,他在其中一人身上借了几百元钱,加上自己的共给我500元,我就回家了。那一筒放在我家屋边的楠树尾不知哪去了。(8)证人王某1(潭埠塅村塔前组组长)的证言:2015年2月14日晚桥西乡潭埠塅村塔前组港下耶溪河岸边有2株楠树被人盗伐了。现场有伐蔸,主干已运走。(9)鉴定意见书:桥西乡潭埠塅村塔前组港下河岸边非法采伐的2株林木为闽楠,立木材积共0.9127立方米。(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经现场勘验,在潭埠塅村塔前组耶溪河岸上的“港下”发现砍伐后留下的楠树树蔸及枝叶,其中一株伐蔸径级为40CM,另一株伐蔸径级为26CM。(11)指认笔录、照片:李春芳在潭埠塅村塔前组港下指认出楠树采伐现场,该地点与楠树被盗地点一致。李春芳指认当晚运输楠树的靠岸地点及三轮车翻车地点。(12)指认现场笔录:胡立秋指认2015年2月装运楠树木材的翻车地点。(13)潭埠塅村委会证明:潭埠塅村塔前组“港下”土地属该组集体所有。(二)被告人胡立秋、李春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胡立秋与被告人李春芳使用手锯在宜丰县双峰林场库前村婆埚“调口洞”山场盗伐2株南方红豆杉并制成某,2根原木被运出制成砧板,其余8根原木隐藏在双峰水库水淹区内的水沟里未运出。经鉴定,上述2株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1.02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立秋、李春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胡铁昌的供述,证人吴某、易某1、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木材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林权证、租赁经营协议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胡立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黄某(已判刑)在宜丰县芳溪镇香源村与石花尖垦殖场洪源槽分场联营的“洞头埚”山场使用油锯盗伐1株蔸径78厘米的南方红豆杉并制成某。之后,黄某雇请许敬业(已判刑)、被告人胡立秋以及胡立秋帮助雇请的邹某等人将南方红豆杉原木运出准备销售,后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上述南方红豆杉原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2.305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胡立秋的供述:黄某要找司机,我叫邹某去,至于怎么谈价钱是黄某和邹某自己协商的。那天我和邹某一起去了。(2)同案人黄某的供述:2015年7月份,我在“洞头埚”山场的岭背用油锯砍伐了一棵蔸径60—70公分的红豆杉树,取了2筒2米长的筒料放在山上。2015年8月1日,我叫了车上林场东岸村许敬业,胡立秋帮忙叫了一个开爬山虎的工人,然后我们4人一同到了“洞头埚”山窝放这2筒南方红豆杉的地方。随后我和许敬业及胡立秋带来开爬山虎的人就开始用葫芦拉其中一筒南方红豆杉拉到爬山虎车内,当时胡立秋就在边上看我们三人做事。红豆杉装完车后,胡立秋请的人开着爬山虎,我们另外三人就跟在背后。到达羊棚边后,我和许敬业就用木棍撬下了这筒红豆杉。第二天,胡立秋请的工人自己一人骑摩托车到达羊棚边,随后我和许敬业又跟在爬山虎背后走。这天胡立秋上午没来。我们三人又用同样的方法,把另外一筒南方红豆杉用爬山虎拖到了羊棚边,和昨天的那筒红豆杉放在一起。当时是晚上七点多钟,随后胡立秋一人开着皮卡车到达羊棚边。然后胡立秋请来开爬山虎的人就自己骑摩托车走了。胡立秋看了一下这2筒红豆杉,也一人开车回了宜丰县,我和许敬业也回家了。2015年8月2日,我打电话给姓巢的司机,叫他来东岸帮我装木材,还叫了一个工人来装车。我带他们到了山上的羊棚边,我和杨兴发把2筒红豆杉木材驳上姓巢的厢式货车后,我付了300元钱给杨兴发让他走了,我和姓巢的把木材装下山。我看到森林公安的人在港口的桥上,我就跑走了,还打电话给姓巢的要他往黄岗方向开。到了当晚九、十点钟,我的红豆杉木材被森林公安查获了。(3)同案犯许敬业的供述:2015年8月份的时候(8月1日、8月2日)黄某雇请我去“洞头埚”山场搬运了两次红豆杉。8月1日上山装车搬运红豆杉共4个人,黄某、开爬山虎的司机、还有一个搬运工人和我。上到山场看到有两筒50-60直径2米长红豆杉木材,黄某要我砍三根小树做三脚叉,然后我们用葫芦挂到三脚叉上把木材吊到爬山虎车上。我们上午在修路,下午装运的木材,先把一筒红豆杉木材装到“黄柏洞”羊棚边。8月2日上山装车搬运红豆杉木材有3个人,黄某、开爬山虎的司机和我。上午9点多去的,到下午5点多才将另一筒红豆杉运到羊棚边。黄某叫厢式货车来把木材装走,我和黄某及开厢式货车的司机三个人装的车,后来听说运木材的车子被公安抓到了。这两筒红豆杉都是黄某砍伐的。一起搬运红豆杉木材的爬山虎司机说他是桥西这边人,这个搬运工人也是和他一起的,他第二天没来,这两个人年龄都是40岁左右。(4)同案犯邹某的供述: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约9点,胡立秋打电话要我明天帮忙到车上开爬山虎装木头,我说我没时间,他说一定要帮忙,因别人都不会开爬山虎,我说我开也不行,他说不管有什么事情都要去,次日他会来接我。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坐胡立秋的白色皮卡到了车上林场东岸村对门过桥的一山脚下,随后我俩又走了一个小时左右的爬山虎路,看到前面有一部爬山虎停在路边。当时爬山虎边站有两个车上林场本地人,其中一个矮的人就讲爬山虎开到这里我不会开了,胡立秋就叫我开爬山虎车。我开着爬山虎,矮个子在前面带路,胡立秋和另一车上人跟在背后走。我们四个人到了一个山窝,发现那有2根2米一筒的木头,规格约60厘米左右。矮个子要另外一个车上人去砍三根10厘米左右的杂木棍,准备做三角叉,然后用葫芦吊二筒木头。三角叉做完后,他们三人一同把其中一筒木头用葫芦捆好拉起。胡立秋要我把爬山虎车倒到这筒吊起的木头下,随后葫芦一松,木头就在爬山虎车内了。在山上吃完饭后,我就开着爬山虎车,其他3人都跟在背后。因有些路爬山虎车走不动,他们3人就在背后推爬山虎车。晚上七点多钟爬山虎才开到停皮卡车的山脚下。他们三人用木棍和铁棍把这筒木头撬下了爬山虎车。我和胡立秋就回宜丰了。第二天早晨七点多钟,胡立秋打我电话要我自己骑摩托车直接到昨天停皮卡车的山脚下,昨天那两人在等我。我就骑摩托车到了这个山脚下,当时爬山虎车和头天运下的木头还在。那两个车上林场的人也在等我。我们三人又用同样的方法把山窝另外那筒木头运到了山脚下。这时是下午四点多钟,随后胡立秋带着一个宜丰人开着皮卡车到达这里。这筒木头下完后,我要胡立秋给我摩托车加油,他说没有钱,下次给我,我骑车就回了宜丰县城。(5)同案犯巢俊锋的供述:2015年8月2日,“辉伢子”(东岸村姓黄的老板)打电话要其下午5点到东岸村他家山上装木头运往宜丰县城。下午6点多,另外一个人也来了,当时路边有一筒红豆杉木材,另一筒已经用葫芦吊了起来。“辉伢子”和那个人用葫芦把红豆杉装上车后是8点50分左右。吃完饭后,我和“辉伢子”开车(白色“时代”厢式小卡车,车牌为赣C×××××)到了港口老桥上,“辉伢子”要我等一下,他下车和路边一辆面包车里面的人说话。10分钟后他打电话要我往黄岗方向走,过了几分钟就被森林公安拦下。这两筒红豆杉木材没砍多久,是“辉伢子”用爬山虎从山上运到路边的。(6)证人干某(宜丰县石花尖垦殖场洪源槽分场副场长兼综治办主任)的证言:2015年11月左右,我场发现“洞头埚”山场被黄某盗伐了1株南方红豆杉,这株树蔸径有70多公分。(7)比对笔录:经比对2015年8月2日查获的红豆杉木材和黄某在2015年7月盗伐的洪源槽农场联营山场“洞头埚”山场的红豆杉树完全一致。(8)鉴定意见:2015年8月3日从车号赣C×××××白色“时代”箱式货车上装载的两筒原木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合计立木材积为2.3054立方米。(9)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由黄某现场带路和现场指认,2015年9月8日勘查发现,在深埚中可见红豆杉树蔸和树尾、枝桠,树蔸直径78cm、蔸高65cm,树尾、枝叶已经枯黄,砍伐时间已有2个多月了。(10)指认笔录:许敬业对其在“洞头埚”山场装运2筒红豆杉木材等地方进行指认;巢俊锋指认其装运南方红豆杉木材的装运地点。(11)辨认笔录:邹某认出一起装运红豆杉的胡立秋、黄某、许敬业。许敬业认出2015年8月1日、8月2日帮助装运南方红豆杉的开爬山虎的司机是邹某。黄某认出胡立秋、开爬山虎的邹某。(12)林地状况登记表及、合同及公证书:证实“洞头埚”山场的所有人为芳溪镇香源村,实际由芳溪公社香源大队与石花尖垦殖场洪源槽分场联合经营管理。二、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一)被告人胡立秋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立秋携带手锯在宜丰县桥西乡林场所属“梁山坳”山场盗伐杉木并制成某。2015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胡立秋邀请绰号“黑狗”的卢姓人员帮忙,驾驶赣C×××××号昌河牌面包车到“梁山坳”山场边装运盗伐的木材,后被桥西乡林场护林人员发现,被告人胡立秋及“黑狗”弃车逃跑,装运盗伐杉木的赣C×××××号昌河牌面包车和“梁山坳”山场盗伐的杉木被桥西乡林场护林人员清理下山。经鉴定,被告人胡立秋盗伐杉树的立木蓄积为2.070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立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2、陈某、王某2、聂某、刘某3、漆某4的证言,桥西林场关于请求查处盗伐林木案件的报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现场检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查获的面包车和杉原木照片、车辆信息、手机照片、协议书、证明、说明、领条、宜春地区根径材积表、出材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胡铁昌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1、2015年夏天,被告人胡铁昌先后2次在宜丰县桥西乡林场租赁山场“社会山”山场用手锯盗伐杉树共12株并制成某出售。经鉴定,上述被盗杉树立木蓄积为1.325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铁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2、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手锯照片、桥西林场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2月春节前后,被告人胡铁昌先后两次在宜丰县桥西乡湾里村钟新如林权所有的“后背山”山场盗伐杉树18株并制成某出售。经鉴定,上述被盗杉树立木蓄积共计为2.082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铁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2、邬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截图、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数量计算说明、林权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胡立秋、胡铁昌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2016年春节之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立秋伙同被告人胡铁昌在宜丰县桥西乡南山组“梁山坳”山场盗伐杉树,并制成某以每立方米1050元出售得款580元,折合立木蓄积为0.78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立秋、胡铁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易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监控截图、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数量计算说明、林权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量刑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信息:胡立秋、李春芳、胡铁昌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归案情况说明:3名被告人均系抓获到案。3、无前科证明:被告人胡立秋、胡铁昌无犯罪前科。4、刑事判决书:李春芳199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2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立秋、李春芳共同采伐、运输桥西乡潭埠塅村塔前组“港下”2株楠树,并提供了在案证据。经质证、认证并审查,本院认为:证明被告人李春芳参与采伐、运输2株楠树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证明被告人胡立秋参与采伐2株楠树的证据仅有同案人李春芳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够充分,没有达到排它标准,无法认定;证明被告人胡立秋参与运输2株楠树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胡立秋辩称在“洞头埚”山场非法运输1株南方红豆杉的过程中,其仅帮同案人黄某介绍了运输的司机并一同去了现场,不能因此认定自己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胡立秋主观上明知同案人黄某欲请人运输南方红豆杉,客观上联系安排邹某充当司机,并将邹某带至运输现场。且被告人胡立秋在运输过程中,指令并协助司机将木材运出。可见被告人胡立秋在非法运输南方红豆杉过程中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其与黄某构成共同犯罪,系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共犯。被告人李春芳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李春芳在犯罪中受被告人胡立秋指使,系从犯。该意见与本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李春芳揭发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人胡立秋的犯罪,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据此,仅能认定被告人李春芳如实供述,而不予认定为立功。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秋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2株、立木蓄积1.02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1株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2株、立木蓄积共3.218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次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2.858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上述犯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胡立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芳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2株和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2株,立木蓄积共1.938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春芳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铁昌5次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4.1955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铁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立秋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春芳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铁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赖青元审 判 员  李艳云代理审判员  李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