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全金寿与唐昌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金寿,唐昌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762号原告:全金寿,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昌健,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全金寿与被告唐昌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全金寿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金寿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金寿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金寿负担。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庭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