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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全金寿与唐昌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金寿,唐昌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762号原告:全金寿,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昌健,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全金寿与被告唐昌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全金寿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金寿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金寿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金寿负担。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庭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