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肖方东、隗泽瑞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方东,隗泽瑞,张成军,邬晓春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方东,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隗泽瑞,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隗泽瑞、张成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保,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邬晓春,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上诉人肖方东与被上诉人隗泽瑞、张成军、邬晓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方东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方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耀明审判员 陈瑞芳审判员 杨 文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