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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博、翟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翟建林,朱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杨博,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翟建林,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朱翠菊,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博与被执行人翟建林、朱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