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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864孟东坡与赵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东坡,赵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孟东坡,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赵胜,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现住宜兴市。孟东坡与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赵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孟东坡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张陈涛对赵胜前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赵胜、张陈涛负担。该款已由孟东坡垫付,赵胜、张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孟东坡。因赵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孟东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赵胜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邮递部门以无法送达将相关法律文书退回本院。嗣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经查无记录。同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赵胜在他案的执行款17081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1081元后,将执行余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孟东坡。另查明被执行人赵胜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胜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花文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