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柳泉、陈明等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2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明,女,192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柳明,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泉,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宏汇园。三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静,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苑欣,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陈明、齐柳明、柳泉(以下简称陈明等3人)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4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陈明等3人诉求涉及的京西拆许字[2005]第25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系西城房管局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陈明等3人于2016年提起本案之诉时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对陈明等3人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因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政行为,故不能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明等3人的起诉正确,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陈明等3人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明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本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