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晟琼、应良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晟琼,应良忠,欧阳绍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90号申请执行人胡晟琼,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应良忠,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欧阳绍仙,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作出(2017)浙0127执2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欧阳绍仙银行帐号:10×××#1金额:41866元,现因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欧阳绍仙银行帐号:10×××#1金额:41866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红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志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