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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灵川县森林公安局、阳六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川县森林公安局,阳六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2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灵西路6号。机关非法人董柏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智发,灵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被执行人阳六八,男,1965年7月24日生,住灵川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灵川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阳六八未履行灵森公林罚决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未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撤回灵森公林罚决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灵川县森林公安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华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人民陪审员  秦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