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庆祥,费欢孟,吴瑞邦,罗冲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岑庆祥,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费欢孟,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吴瑞邦,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冲儿,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447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庆祥、费欢孟、吴瑞邦、罗冲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41593.52元,并承担诉讼费4553.50元,执行费6523.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瑞邦名下的不动产一处,但该不动产为集体土地暂不宜,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因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