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蒙城县梦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何昆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梦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何昆仑,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梦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子大道与305线交汇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5872117894。申请执行人何昆仑,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南,经五路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054450111D。法定代表人:单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4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6130元,未执行标的17061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4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