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太平与李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平,李新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陈太平,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李新桥,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太平与被执行人李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太平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新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祁阳县文明铺镇财政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并未全部执行完毕。现因执行期限届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新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太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 斌审判员 王毅辉审判员 刘敏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