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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某1与许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167号原告:许某1,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印刚,易县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2,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1与被告许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审 判 员  王 云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