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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4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大系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博大系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614号之一原告: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博大系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室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C座1009室。法定代表人:王养妮。本院受理了原告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博大系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8元,减半收取为2929元,由原告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039元,由原告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