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秋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秋根,彭足英,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具灯具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陈秋根,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彭足英,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具灯具销售中心,住。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秋根、彭足英、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具灯具销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一、被执行人陈秋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72346.54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0月13日止的利息70897.34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77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宣布剩余款项到期,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收取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二、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秋根、彭足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中山西路7号长盛苑3幢2-502室(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中心西路7号长盛苑4幢库房6号(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梅苑小区A型别墅50室(产权证号:吉房权证青原字第00200973-1、00200973-××号)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彭足英、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具灯具销售中心为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47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秋根、彭足英抵押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陈秋根、彭足英、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具灯具销售中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78712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