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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东海申请执行谢春梅、蒙祖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海,谢春梅,蒙祖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海,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谢春梅,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被申请人蒙祖贤,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涪城区。杨东海申请执行谢春梅、蒙祖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9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志书 记 员 骆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