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耿巧敏与蒲建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巧敏,蒲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耿巧敏,女,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蒲建义,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耿巧敏与被执行人蒲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建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巧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豫0185执7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蒲建义所有的手机一部予以扣押;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豫0185执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蒲建义所有的手机一部予以拍卖。2017年6月30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蒲建义所有的手机予以拍卖,买受人刘日升(身份证号:330328198303234214)于2017年6月30日6时25分以最高价竞得该手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手机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日升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日升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