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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道明处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33号案件移送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道明的银行存款伍仟零伍拾元整(小写:5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