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钱亮与赵鸿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钱亮,赵鸿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619号申请人:魏钱亮,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鸿义,现住呼和浩特市。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巨海大厦*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钱亮与被申请人赵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鸿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赵鸿义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东晖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人民陪审员 广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相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