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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智超与卜婉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超,卜婉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151号原告:袁智超。被告:卜婉婉(淘宝网卖家卜寒寒寒)。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袁智超诉被告卜婉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袁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货款8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于2017年4月29日,在被告经营的名为“鱼猫猫老中医独家配方”淘宝id为卜寒寒寒的网店购买了2瓶“男女顽固肥胖体质鱼猫猫老中医独家配方二代燃脂胶囊瘦身美体內供”,以80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收到后送给朋友,朋友看到说是假减肥产品,原告通过查询得知卖家销售的“中药减肥胶囊”产品无国家备案,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家。被告违法销售假冒减肥药、保健食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诉请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为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管辖协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部分“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第二条【管辖】明确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因网络购物产生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本案原告若要向答辩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则应根据上述管辖条款向答辩人也就是本案被告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该管辖条款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不能以此认定该条款无效,案涉管辖条款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限定为答辩人所在地,且被告所在地符合《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的约定管辖的范围,也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约定。被告所在地不论何种纠纷中均是合理的管辖地,认为淘宝卖家网购金额往往较小,主张权利后产生额外费用而过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迫使淘宝平台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这遏制或限制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利,实际上对淘宝公司构成“反向歧视”,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三、即使本条款加重或限制了注册人的责任或权利,但答辩人以采取明显且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管辖条款,故管辖条款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作出说明。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前款所述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者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合同相对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格式条款的申请。此前,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淘宝平台在设置注册流程过程中默认注册人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及没有明确提示管辖条款为由,认定答辩人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为此,答辩人对注册流程进行了优化。从(2015)浙江钱证内字第14384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6月19日,点击注册后会有非常明确的提示要求注册人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淘宝服务协议》,并明确的提示《淘宝服务协议》包括“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也说明“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平台客服咨询”。在《淘宝服务协议》也对相应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答辩人已经完全的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了合理又明确的提示。即,虽然管辖条款限制了注册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已经通过非常明确的方式对管辖条款进行了提示,并可以按照注册人的要求进行说明,故该限制条款仍然有效。本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6年11月20日在淘宝平台阅读并同意协议且完成了全部注册程序,注册了“yqlzhbh”这一账号,并通过该账号购买了案涉商品。原告在平台已经明确提示存在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其应当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并决定是否注册或是否在淘宝平台购买商品。其注册并购买的行为表明其认同管辖条款的效力。综上,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智超于2016年11月20日在被告淘宝公司的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淘宝帐户,注册帐户时淘宝平台会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被告淘宝公司已采取合理的及足以提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内容明确通俗易懂,被告淘宝公司对进入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原告袁志超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袁智超选择同意协议注册了“yqlzhbh”淘宝帐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