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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伟与铜仁市碧江区帝道辣椒王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铜仁市碧江区帝道辣椒王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722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帝道辣椒王店,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经济开发区智慧产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MA6E1J1K8E。经营者:张智红,经理。原告罗伟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帝道辣椒王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