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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孙柏森、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孙柏森,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李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柏森。被执行人: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孙柏森、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柏森、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82669.7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到位。对被执行人孙柏森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及出境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孙柏森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11-2号1-23-19房产档案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表示,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孙柏森,故暂不申请对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