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巨华与延寿县安山粮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华,延寿县安山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张巨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安山粮库。负责人孔宪臣,职务主任。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巨华与被执行人延寿县安山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巨华与被执行人延寿县安山粮库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寿县安山粮库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巨华人民币27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张巨华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39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巨华交纳”。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巨华领取被执行人延寿县安山粮库存入延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的执行款270000元,申请执行人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9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