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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道埕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9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院领导办案组。被执行人:黄道埕,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本院院领导办案组与被执行人黄道埕诉讼费一案中,经查,永安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本院院领导办案组于2017年6月19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道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元(其中案件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助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业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