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郭某某、拓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郭某某,拓某某,郭某,王某某,郭乙,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885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拓某某。被告:郭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郭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某某公司与郭某某、拓某某、郭某、王某某、郭乙、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