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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黄玉安、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安,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公安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1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玉安,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高俊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7066094-1。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爱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通许县公安局。住所地通许县咸平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徐恩清,局长。上诉人黄玉安与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通许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玉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8.5元、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王智剑代理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