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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354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宝明、张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明,张明林,唐玉清,孙晶,张明湖,李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354之三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明林,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玉清,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孙晶,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明湖,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岐兰,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晶名下银行存款29000元至临���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审判员 柏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