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崇玉芳与董克松、陆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玉芳,董克松,陆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676号原告:崇玉芳(曾用名:崇芳),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克仁,天长市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克松,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陆学梅,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崇玉芳与被告董克松、陆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崇玉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学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玉芳撤回对陆学梅的起诉。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