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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瑞与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程习群、洛阳市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涧河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宏腾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兴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程习群,洛阳市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涧河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宏腾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心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瑞。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习群。被执行人:洛阳市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涧河加油站。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宏腾加油站。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心加油站。关于申请执行人董瑞与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程习群、洛阳市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涧河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宏腾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心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5)并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心加油站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心加油站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