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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小成与常永亮、黄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成,常永亮,黄海艳,常永超,常田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168号原告:薛小成,男,汉族,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永亮,男,汉族,住修武县。被告:黄海艳,女,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常永超,男,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常田耕,男,汉族,住修武县。原告薛小成与被告常永亮、黄海艳、常永超、常田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