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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喜芬与包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芬,包成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999号原告:王喜芬,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包成祥,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王喜芬与被告包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王喜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