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金海与陈晓娜、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海,陈晓娜,葛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56号申请人张金海被申请人陈晓娜被申请人葛健申请人张金海与被申请人陈晓娜、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晓娜、葛健在你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金海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晓娜、葛健在你行账户存款依法冻结,金额为2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申请人张金海先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