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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七斤与赵红晓、巫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七斤,赵红晓,巫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32号原告:陈七斤,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晓,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巫小丽,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陈七斤与被告赵红晓、巫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七斤于2017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巫小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七斤撤回对被告巫小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更多数据: